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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伦原创】针对国企改革发展过程中员工历史社保欠缴问题的解决思路研究

一、管理背景

在当今社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不容忽视。它不仅是人、事件和时间的交织,更是一种历史性的积累。特别是对于那些历经沧桑、见证岁月变迁的“老”企业而言,劳动关系中遗留下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这些问题不仅牵涉到个体员工的权益,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合规运营和社会稳定。

在国内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不规范、欠缴等情形并非罕见,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合规经营,也损害了员工的权益,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滋生。缴费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企业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过程中种类不全、缴费基数不准确等问题,原因可能是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管理不善。欠缴现象普遍,一些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保险费用欠缴情况,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为了减少成本而故意拖欠,或者是管理体系不健全所致。管理混乱是另一个突出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管理体系可能发生混乱,导致社会保险费用的管理和缴纳出现问题,例如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变动频繁等。监管不力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的监管力度不够强大,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监管不力,导致了企业的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罚,从而助长了企业违规行为的蔓延。

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早期阶段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尤其是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不少企业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是否缴纳、缴纳种类是否齐全、缴纳基数是否合规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些问题并不复杂??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当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然而,现实中的问题却远比表面看起来的简单要复杂得多。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层面涉及到众多复杂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二、法律支持

从法律层面来看,解决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问题,需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涉及到对员工工作记录、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实和确认。一旦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便有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社保补缴。这一过程要求企业遵守法律的严格规定,补缴过程中所涉及的保险种类、缴费基数都需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

梳理《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外单位借用(含主业支援)用工的规定,为企业制定方案提供政策依据。

企业改革成本费用测算政策依据表


三、关键举措

(一)明确风险边界

社保缴纳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企业如有未足额缴纳社保情况,被员工发现并提请劳动仲裁或被国家社保相关管理部门发现后,需给员工补缴社保、缴纳滞纳金、并留下案底,是较大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以谁的名义补缴,对于仍在职的员工,可以直接以现有劳动关系的名义补缴社会保险。对于已离职员工,企业需与员工本人协商补缴事宜,可能需要签订补缴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是否可补缴,部分地区对于社会保险的补缴有时间限制,需要了解并遵循当地社保部门的具体规定。补缴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当时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补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厘清缴纳情况

企业应厘清过往社保缴纳情况,核实上报工资总额与实际发生工资总额之间的等同关系,如一致,且按照政策规定缴纳比例核算社保费用并足额缴纳,则不存在未足额缴纳情况;如不一致,则需按照政策规定对过往社保未足额缴纳社保进行补缴,同时还可能承担滞纳金以及瞒报工资总额带来的罚款责任。此外,建议下一步需进加大对下属企业人资相关数据的规范管理监督,同时要开展对过往人资相关数据的盘查。确定补缴基数,企业需要根据当时实际支付的工资水平来计算补缴基数,这需要准确的历史记录和数据支持。若无详细记录,企业可以参考当地历史平均工资水平,但这一做法需要与社保部门沟通并取得认可。

(三)核算补缴费用

企业针对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规要求,分社保补缴额和滞纳金两部分核算企业需补缴社保费用。分别核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费用,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无需补缴。如需尽量准确核算相关补缴费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需收集、整理各单位自1995年至今的社保缴纳明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政策规定,企业养老保险补缴费用由养老保险补缴额和滞纳金两部分构成。养老保险补缴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保险补缴费用=养老保险补缴额+滞纳金

养老保险补缴费用计算公式

1、养老保险补缴年限说明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通过,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企业需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次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养老保险模式和计发办法改革问题,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项目组建议企业从1995年开始计算养老保险年补缴额。

计算养老保险年补缴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楚雄市人社局答复,将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楚雄市人社部门答复“对未足额缴纳的社保企业,缴费基数按企业当年向社保经办部门正常申报基数计算。”企业已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未足额缴纳类型,应以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滞纳金比例选定

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需缴纳养老保险滞纳金,计算公式如下。

缴纳养老保险滞纳金计算公式

依据社保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楚雄市人社局答复,滞纳金比例有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和按日加收2‰两种情况,本次测算滞纳金比例暂选定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滞纳金比例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楚雄市人社局告知“社保欠缴产生的滞纳金均按照每天万分之五产生费用。”

滞纳金比例为按日加收2‰的依据如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存在滞纳金减免的情形

多个省份针对特殊企业和特殊时段出台滞纳金减免和延缓缴纳政策。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企业补缴欠费,包括欠费企业为未参保职工补缴和未参保企业补缴,暂缓收取滞纳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规定“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

(四)统筹补缴资金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企业通过留存改革资金、预提利润和争取政府支持及减免三个渠道统筹补缴资金。利用企业处于改革期的有利形势,争取留存足量改革资金用于社保补缴。对于留存资金不足以覆盖社保补缴资金的部分,通过预提利润的方式,未来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社保补缴。同时,争取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社保欠缴产生的滞纳金予以减免或延缓缴纳。

(五)分步依规补缴

企业制定社保补缴计划,分步依规推进社保补缴工作。一是根据企业业绩情况,分步推进补缴工作。企业应优先在经营状况较好、社保补缴压力小的单位开展社保补缴工作,稳步向全体单位推进。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情况选择推广进度,对补缴能力不足的由企业提供补缴资金支持。社保费用补缴过程中,员工也应承担缴纳基数的提升导致的社保补缴费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应与员工协商解决;二是明确社保补缴流程。依据政策法规及相关部门的回复,项目组梳理社保补缴流程主要包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和向人社局申请补缴社保,如企业和员工对劳动关系无异议,可不进行劳动仲裁;三是优先为临近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补缴社保。根据社保补缴资金到位情况,优先为临近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补缴社保,逐步为企业全体人员补缴社保;四是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争取优先补缴欠缴社保费用,对于滞纳金争取减免或延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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